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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Apr 1, 2024 22:53:32 GMT -6
波蘭的做法與 Datatilsynet(丹麥資料保護機構)提出的形式有很大不同。根據該機構的建議,所有可能引起疑問或爭議的問題都應受到精確監管。我們很少能看到委託協議中當事人對管理人發出非法命令時的行為問題進行規範,而Datatilsynet提出不僅要規範這個問題,而且要讓當事人能夠預測和考慮這種行為的後果。行動。 在擬議模板的每一步中,我們都堅持使用書面形式並遵守問責原則。資料處理的 馬來西亞電話號碼 目的不是履行合同,而是範圍-履行合約所需的資料。據 Datatilsynet 稱,兩者: 客觀的, 特點, 範圍, 類別, 時間, 應詳細描述。這種形式出現在波蘭,但不是標準形式。將特定合約的「特徵」問題放在附件中是一個非常有益的解決方案,不僅因為問責原則的實施,而且還因為它有利於監督司的工作,監督司能夠快速核實特定合約的內容關注點以及應該核實哪些問題。 一個非常有趣的問題是委託協議 與當事人之間的其他協議完全分開 。您將不會看到諸如以下之類的字眼: 主合約, 附件, 處理直至主合約終止。 委託協議是「自給自足」的。根據藝術。 5 GDPR 和問責原則,各方有義務證明遵守 GDPR,特別是第 5 條。 28 GDPR。這與波蘭的做法有很大不同——根據委託協議的規定,包括其期限、範圍和目的,甚至通常是責任原則,取決於主協議。使用這種形式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例如在書面合約不構成委託基礎的情況下(例如法規)。顯示處理「在整個提供服務期間」持續進行,也使得在合作原則發生變化時無需附加或廢除該處理。 合約中對處理問題的詳細規定並不意味著處理規則不能修改——在整個合作期間委託方仍然有權發出指令,但這些指令必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記錄和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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